熱烈慶祝大陸封鎖我的網站一個月題詞

已發表 二月 14, 2006 由 michaelhuang
分類: Editorial(社論)

首先,多謝中共公安局的電子偵察科的同志們,這樣厚愛在下的部落格。 當然,也不能忘記中國共產黨黨中央的高瞻遠矚,讓廣大人民富起來,荷包鼓起來,腦袋靈光起來,是故,廣大大陸的人民才能用的起電腦!懂得上互聯網(網際網路)~此等恩惠有如春霖對與旱地,湖水對與魚兒,簡直 天上地下唯黨獨尊文成武德澤被蒼生千秋萬載一統中華號令天下誰與爭鋒仁義英明萬世稱頌 

回應今日鳳凰網刊登香港評論員丘巒關于展望中國大陸發展成强國的文章

已發表 十二月 23, 2005 由 michaelhuang
分類: Editorial(社論)

_uacct = “UA-274384-1″; urchinTracker();首先這篇文章刊登在鳳凰台–“香港的中央電視台”的網站,内容就免不了那就套戲路。
先抑後揚,先貶後頌。所以,不指望有什麽批判性的東西。事實上也是如此!
 

因為之前我在中國新聞網得知道該訊息,而此網站没有説明其在鳳凰網的題名,我到該台了解詳細情況,可惜没有了!而在發表此文章在中共發表《中國和平發展道路白皮書》之後1天,我看了相關的摘抄共黨喉舌的新華社的評論,内容和中國新聞網的内容契合。
 

那麽我看了,中共國務院發表的對外文宣,其實没有什麽新意,在發表此文之前,我已經通過相關渠道知道了大致的内容。又此舉屬于例常新聞發布會。且這種仿效英國政府的文宣手段本來就没有什麽法律效力。所以,不會有什麽看頭!
 

為什麽我要因應香港鳳凰衛視的文章呢?因為現在大陸,要算香港來得相對自由和開放!
 

通過該文章,我想反證和檢視他鼓吹的中國大陸强國論的合理性?
 

先從道義上講,中國大陸從民國38年由共黨主政以來,就把“三年趕超英美”當作目標,可惜沒有實現!誰來為此事負責?那麽請問在70年代,退守台灣的志士們在保衛釣魚島的時候,大陸政府在幹什麼?文化大革命,不是?再請問2001年,在海南附近的解放軍和美軍撞機事件中,大陸政府你做了些什麽?如果這些都是陳年往事,諸位領導,領袖貴人多忘事,那麽不久之前的陸方和俄國的勘界協定中,陸方放弃了多少面積的領土給俄羅斯?而先祖為了保衛這些領土死了多少人??
 

當然了,我發現中共中央有很多口才很好的朋友,一定説,我們就委曲求全,忍辱負重!
説的真是好!我們大陸人民真有福氣啊,竟然有這麽多官員為我們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對外國人真的是仁慈的要死,對待大陸的民衆呢?可以在汕尾開槍殺人??好一個“為民執政”?好一個“和諧社會”?
 

本人不才,讀過古書説“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從以上實在看不出有强國的風範!根據古人治國的經驗都倡“民為邦本”之説,難道那些大陸名校出身的領導們、領袖們,都不知道這個道理?那我們這些小老百姓,怎麽會有安全感呢?
 

再説了,一個政治體的發展和勢力的演化,强大只是個形式問題,内在的核心才是重要的課題。如何實踐與實現共黨存在的價值及合理性,才是大陸共産黨的首要問題,我不認為通過經濟手段的帶動可以解决一切問題!其必然會導致社會亂源,人倫喪失,貧富懸殊,正義淪喪,地方衝突等一切正在醖釀的衝突!現在在國際,大陸宣揚强國論,雖然有凝聚大陸憤青、給心智未開的學生洗腦,移轉大陸的焦點問題,等功效!但是官方説自己是“和平崛起”,而授意喉舌説“强國論”,其真實用意,不就是此地無銀300兩?
 

故如此大費周章,不過説明了自己執政的無能,愚弄與欺瞞百姓和國際媒體,浪費民脂民膏罷了!
 

其次,就其鳳凰網評論員丘巒的觀點内容,聯繫當今哈爾濱污水時間和最近的相關類似事件,把資源當做政府或者民族生存的第一性,其實并不是第一個人,很早就已經有專家學者對此發表警告,大陸最有名,也最有骨氣的當屬前北大的校長馬寅初先生,當時共黨的喉舌批鬥他的人口論,其實我以為只不過他是希望當時的當權者知道資源配置對國家、民族的第一性問題。而現在有這些環境污染影響當地民衆生活,甚至鄰國。其實不過是共黨一直致力推行的經濟開發的政策弊端,一切為了資本的膨脹,一切為了數字的高低,這其實并没有什麽值得讓我們覺得興奮的!人都被物質化了,當然確實達到了共黨麻痹民衆對其權柄的窺視,但未免顧此失彼吧?怎麽辦?有環境保育的配套法律予以規範,可法律有了,怎麽没有效果呢?因爲法治社會没有成型,那麽就没有什麽憲政民主可言,不久前,這個話題還被立委李敖來大陸演講時大談特談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就看見一斑!不過,平心而論,中華民國憲法實施也用了半個世紀,才符合其精神!
 

之後,作者提到了中國一直没有海洋發展戰略!那就大錯特錯,大陸海軍現在的現行範圍已經到達第2海鏈了,不久兩艘漢級潜艇進入日本海範圍偵察。其已經超過了自衛的範圍。能説共軍骨子裏没有海洋戰略?日本自然認為中共是潜在的威脅,日本外相麻生太郎就對之“中國威脅論”,明顯表現出對華的不信任,以及對北京和平宣言説“不”。就完全可以理解!
 

綜合上述觀點,我以為從中共現在的作為看,他所謂的“和平崛起”對内外行暗渡沉倉之計罷了!白皮書乃至鳳凰網評論員丘巒説法是不成立的。應該這様説現在中共希望掌握定義自身的“和平崛起”的話語權和主導權,不正面和美國等發達國家搞直接的正面對抗,而是希望以一種利益共同體的角色滲透到對方的“身體内”。這招確實很絶,這點是我文中唯一對中共的贊揚!然而其强國夢又是共黨揮而不去的夢魘!因為外强中幹,往往是氣數以盡的徵兆!

日記摘抄-1

已發表 十二月 19, 2005 由 michaelhuang
分類: About myself(我的發言詞)

 

 

老爱夸我了.jpg

(老愛夸我是好學生!)

05年12月X日

憶往昔上網之歲月,今歷歷在目難忘懷!

去年為她等回飛鴻,寒冬臘月委屈網吧.

不為真情狂惘少年,如此種種情景回蕩!

然今日上網多方便,卻已忘記昨日艱辛!

不得不細細來回味,嚐盡了非常之味道!

看十日之前是竪子,驚十日之後非阿蒙?

前程無限人生無常,逍遙之境何處尋覓?

my skype incon.gif 書於淩晨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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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騷亂:下層階級造反

已發表 十二月 19, 2005 由 michaelhuang
分類: Shared Article(文章分享)

 

Fernand Braudel Center, Binghamton University

http://fbc.binghamton.edu/commentr.htm

費爾南德·布羅代爾中心

紐约州賓漢頓大學,美國

Fernand Braudel Center, Binghamton University

http://fbc.binghamton.edu/commentr.htm

 

伊曼紐爾·沃勒斯坦

(路愛國譯)

評論第174

2005年12月1

 

 

法國騷亂:下層階級造反

 

2005年11月,法國的下層階級起來造反,造反持續了大约兩周。在法國各地,一群群的年輕人放火焼車,向警察投擲石塊,這些人大多為北非或黑非洲後裔。在某種意義上,這正是近幾十年在世界各地出現的那類暴動。但它同時具有獨特的法國背景。它像鳳凰一様衝天而起。它被國家力量鎮壓下去了。但它遠没有完結。

 

事件本身很簡單。有三個青年人看到警察叫住另外幾個青年人讓他們出示身份證。在法國,這種事經常發生在“有色”人身上,這些人生活在位于’les banlieues’(即郊區,法國貧民窟所在地)、事實上遭到隔離的破敗高層住宅裡。這些住宅區住着那些教育程度不高并大多失業的青年,他們幾乎看不到就業、向上攀升、或甚至參加業餘現行(體育、文化現行)的前景。這幾個青年人之所以逃避身份證檢查,主要是因為他們經常無緣無故遭到拘捕,在那裡經常遭受騷擾,數小時被扣押在警察站,直到父母來把他們領回家。

 

在這個事件中,幾個青年人跳了墻,落到了一個變電器上,兩人觸電身亡。這成了點燃造反的火花。這次造反所反對的是貧困、無工作、法國警察的種族歧視行為、以及首先是,他們不被當作公民和文化少數派得到接納,雖然他們大多數是公民,也認為自己有權繼續做文化少數派。法國政府最關心的似乎是如何鎮壓造反,最後終于如願以償。總理和内務部長是執政黨未來總統候選人的激烈競争對手,這使兩人都不想在處理起義上表現軟弱,以免讓對方得利。

 

看到有人對下層階級造反感到意外總是令我十分驚訝。意外的倒是,他們何以没有更經常地起來造反。貧困和種族主義的重壓,加上没有看的見的短期或甚至中期希望,正是催生起義的配方。較少發生起義的原因是對鎮壓的恐懼,這就是為什麽通常都非常迅速地實施鎮壓。然而,鎮壓從來不會消除憤怒。多米尼克·德維爾潘[Dominique de Villepin]總理説,這次暴亂不如1992年洛杉磯暴亂那麽糟糕,那次有54人死亡,2000人受傷。也許不那麽糟,但這很難成為一個自誇的理由。

 

目前,全世界的大城市都充斥着符合法國造反者形象的人:貧窮、無工作、處于社會邊緣、以及被定義為“另様”從而感到憤怒的人們。假如他們是青少年,他們有精力起來造反,而可能限制他們的甚至最基本的家庭責任又不存在。此外,憤怒是相互的。那些生活更舒適的多數人正是由于這些年輕人具有的特征而害怕他們。景况較好的人感到,窮青年容易無法無天以及–説對了,“另様”。所以,許多景况較好的人(可能不是全部)傾向于支援采取强硬措施遏制這些造反現行,含括從社會甚至國家裡完全排除掉。

 

在某種意義上,法國是彆處也存在的這類問題的一個誇張的版本,這種問題不僅北美和歐洲其他國家有,整個南方也有,例如巴西、墨西哥、印度、南非。事實上,很難想到一個不存在這種問題的國家。法國的問題在于,法國公民中有太多的人長期拒絶承認這也是法國的問題。

 

法國認為自己是擁有普世價值的國家,不可能存在歧視,因為每個人都能成為法國人,假如他們能完全融合進來的話。現實是,法國從來(是的,我説的是從來)就是一個移民國家。在古代政體[Ancien Régime]年代以及即使在19世紀上半葉,不講法語的人(直到法國革命時還占50%)移民到巴黎和其他北方城市。後來是義大利人、比利時人和科西嘉人。後來又來了波蘭人,之後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而在近40年上下,來了大批北非人、黑非洲人和來自前法屬印度支那的中國人。

 

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多元文化國家,却仍然生活在齊一性雅各賓夢境之中。活躍的天主教人數不斷减少,而活躍的穆斯林人數逐日增加。這種現象主要帶來了十多年就如何解决穆斯林女孩上學時想用穆斯林頭巾[foulard]遮住自己頭髮問題所進行的夢游般辯論上。種族主義右翼把佩戴穆斯林頭巾看作對法國性–如果説實話,是對基督教–的有意冒犯。傳統左翼(或至少其中大部分)把它看作對神聖不可侵犯的世俗化的挑戰。雙方合力立法取締了穆斯林頭巾(為平衡起見,也取締了基督教和猶太教的“大型”旗標物)。結果,一些穆斯林女孩被開除出校。而問題就被認為算是解决了。

 

這次法國造反的不同尋常之處在于,它并没有集中在宗教問題上。例如,造反并没有導致喋喋不休的反猶言論。因為法國有大量猶太窮人,他們也住在那些住宅區,在那裡,近20年來穆斯林-猶太人或毋寜説是巴勒斯坦人-以色列人之間一直存在緊張關係。但是,這個問題被擱置了。法國的造反是一次自發的階級暴動。正如大多數自發暴動一様,它無法堅持太久。但是,也正如同大多數造反一様,再次出現的可能性將不會消失,除非嚴重的不平等能得到克服。似乎看不到法國政府當局(或者,在這個問題上,世界任何國家的政府當局)正在做出多少努力來解决不平等問題。我們生活在一個不平等加劇而不是减輕的時代。因此,我們生活在一個造反越來越多而不是越來越少的時代。

 

 

[版權所有:伊曼紐爾·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所有版權保留。在不改動本評論和展示版權所有條件下,允許下載、通過電子傳輸或電子郵件郵箱轉寄給其他人、把文字檔登載在非商業團體互連網頁面上。如欲翻譯、以印刷和/或含括商業網頁和節録等其他形式出版,請與作者聯繫,電子郵箱:immanuel.wallerstein@yale.edu 傳真號碼:1-203-432-6976。

      每月兩次發表的這些評論,旨在從長時段而不是從目前頭條新聞的角度,對當代世界變化做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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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已發表 十二月 19, 2005 由 michaelhuang
分類: Shared Article(文章分享)

 

 
 

美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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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專題文章
(選自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電子期刊2004年3月號)

「論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The Importanc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桑德拉·戴·奥康納
在巴林麥納麥舉行的阿拉伯司法論壇上的講話
2003年9月15日

 

《合衆國憲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起草人之一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聯邦主義者文集》(The Federalist)第78篇中論述了司法在憲政體制中的作用。他强調:"‘若不將司法權同立法權及行政權分離,就無自由可言。’……司法本身不會對自由構成任何威脅,但司法若同其他兩個分支之一結合,就會對自由構成各種威脅。"這是突破了各國司法制度差异的洞見;因為只有通過司法獨立才能從實際中和形像上都讓人們獲得嚴格遵守法治的保障。正如美國前總統伍德羅·威爾遜(Woodrow Wilson)所言,政府"是否信守諾言在于其法庭。因此,對個人而言……為憲政政府而奮鬥無疑是為公正的法律而奮鬥,但同時也是為争取建立明智、獨立和公正的法庭而奮鬥"。讓我們切記獨立對司法部門有效運作的重要作用。

司法獨立為司法正義之根本的原則深深根植在各阿拉伯法律機制中。幾乎每一部阿拉伯國家的憲法都保障司法獨立。例如,《巴林王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Bahrain)第104條規定:"司法的尊嚴和法官的正直與公正是政府的立足之本,是權利與自由的保障。任何權威都無法凌駕于法官的裁决之上,司法程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乾涉。法律保障司法獨立……"。埃及憲法的第65條規定:"司法的獨立和豁免是保障權利與自由的兩項基本原則。"约旦憲法的第97條宣告:"法官是獨立的,他們在履行司法職能時不受制于除法律以外的任何權威"

我們看到,這些出色的理念也體現在聯合國主導下為進一步健全司法而制定的六項《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中。第一條原則闡明:"司法獨立是實行法治的先决條件,是公正審理的基本保障。因此,法官必須維護并展現法官自身及司法機制的獨立性。"在2003年2月召開的第二届阿拉伯司法會議(Second Arab Justice Conference)上起草的《司法獨立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肯定了獨立的司法體制是公民自由、人權、綜合發展、貿易和投資體制改革、地區和國際經濟合作以及民主機制建設的支柱"。

這項原則也是司法體制的地位在美國得以鞏固的基礎。美國的開國元勛認識到,使司法部門不受政府其他部門的支配對司法體制的有效運作至關重要。為此,《合衆國憲法》確立了一個獨立的聯邦司法體制,使負責制定法律的立法機構同負責運用法律的司法機構分立。事實證明,立法權與司法權分立對于維護法治十分關鍵。當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由不同的國家機構承擔時,政府獨斷專行的危險就被大大降低。當制定法律的權力同解譯及運用法律的權力分立時,法治的根基──依據既定法律裁决争端──就得到了鞏固。

獨立的司法體制既要求有法官個人行使權力的獨立性,也要求有司法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獨立性,其權威受到保護,不受政府其他勢力公開或暗中的影響。正如班加羅爾原則所述,司法獨立包含着"個人和體制兩個方面"。

先談談法官個人的獨立。保障法官獨立表現在兩方面:首先,必須使法官不遭到報復威脅,從而不讓畏懼左右他們的裁决。其次,必須通過選拔法官的方式以及對法官的品德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腐敗及外部勢力的影響。

在美國,保護法官免遭報復的首要方式是,不讓外部勢力觸及法官的職位和薪酬。美國憲法規定"行為端正"的聯邦法官保持職位。這意味着在没有最為嚴重的過失行為的情况下,法官享有終身制。憲法還規定,聯邦法官在職期間,不得削减其薪金。在所有這些規定的保護下,法官可以毫不畏懼地根據自己的判斷執法。薪酬與職位的保障使法官得以自由地運用他們的最佳判斷,在判案中公平、公正地運用法律。巴林王國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在憲法第106條中規定,憲法法庭成員在職期間"不可被解職",從而確保新成立的憲法法庭成員享有職位保障。

此外,還必須采取措施確保法官不受任何私利或外界乾涉的影響,公正行使職權。法官絶無法憑對具體當事人的偏見進行裁决,也無法同具體案件的結果有私人利害關係。法官若屈從于腐敗勢力,就永遠得不到公民的尊重與信任。法官如果是基于私利、為了討好或者根據個人喜好而作裁决,就是對法治的玷污。在選拔法官和制定他們的行為道德准則時,必須首先考慮到這些因素。

根據德才表現選任法官當然是確保法官秉公執法的關鍵。政治决策者出于其他因素而任命法官(或選民出于其他因素而選舉法官),很可能恰恰是無法做到法官公正和無偏見判案的原因。第一届阿拉伯司法會議通過的《貝魯特宣言》(Beirut Declaration)認識到德才兼備的候選人多多益善,因此建議:"選任法官應排除基于種族、膚色、性彆、信仰、語言、原國籍、社會地位、出生狀况、財産和政治歸屬以及任何其他因素的歧視。特彆是在選任法官時,必須遵循機會均等的原則,確保所有求任司法職位的人都得到客觀的評估。"此外,《貝魯特宣言》還建議:"承擔司法職責,不得有男女性彆歧視。"遵從這些建議不僅有利于做到任人唯賢,而且有利于减少司法體制完全單一化會導致的制度性歧視。

遵守司法獨立的原則并非易事。法官得到任命後如何不屈從政治壓力和不受私利腐蝕是一個尤其令人擔憂的問題。通過終身任職制和薪酬保障等手段抵禦政府其他分支甚至其他司法機構施加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法官不受懲罸的作用。當然,如果法官未能恪守司法獨立最基本的要求──例如受了賄──就肯定會被解職。但在没有這類行為的情况下,難以對他們實行懲罸。

在美國,依靠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來維護公正、獨立的司法體制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正如前首席大法官哈倫·斯通(Harlan Stone)所言:"我們在行使權力時受到的唯一约束是自律。"美國各州及聯邦司法機構都有各自的行為准則,提倡遵守最高道德標准。聯邦法官的《行為准則》(Code of Conduct)第一條就告誡法官要"維護司法的完善和獨立"。《行為准則》説明:"一個獨立、正直的司法體制對于維護社會公正不可或缺。"

《行為准則》不僅對法官的行為加以具體限制,如禁止法官裁决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的案件,而且認識到司法形像的重要性。如果法律制度給人以腐敗、有偏見、或有其他非道德表現的形像,那麽這對社會的法治信心和尊重法治所造成的損害幾乎不亞于確有其實。若要維護公衆對司法的信任,法官不僅必須避免有不當行為,而且必須避免造成有不當行為的形像。因此,聯邦法官《行為准則》規定,法官應避免做出可能使彆人對他或她的正直、公平、稱職能力産生懷疑的行為。法律職業道德准則要求法官必須確立、保持和貫徹最高行為標准,以確保秉公執法,使每一宗案件都得到公正審理。

《開羅宣言》敦促阿拉伯國家政府"采納一套與司法的崇高使命相應的職業道德准則"。一個簡單可取的做法是,采納含有精心制定的整套道德准則的班加羅爾原則。這套原則基于六項核心價值觀,即獨立、公平、正直、正當、平等和稱職。每一項價值觀的實際内容通過具體、詳細的規章而得到體現。我相信,這些原則一旦被采納,將像各種行為准則在美國那様,發揮有效的作用。

我上面談到的都是確保法官個人不受外界影響地履行職責的機制。但司法體制的獨立也必須受到保護,使之不受到來自政府其他部門的更為體制化的影響。保證司法機構獨立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確保司法系統得到足够的經費。正如薪酬保障是保證法官個人獨立的必要手段一様,總體預算也能影響司法機構的整體運作。《貝魯特宣言》提出:"國家應確保有獨立的司法預算,并使之包含其所有分支和機構。這項預算應作為專項預算納入國家預算,并將根據司法系統内更高層的司法委員會的意見確定。"《開羅宣言》敦促各國政府"保障司法系統的財政獨立"。根據這兩份宣言的建議,保證提供充足的、無附加條件的經費是確保司法系統不受不良影響的關鍵措施。

一個更加複雜的問題表現在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上。我在前面談過,不受其他政府部門的乾涉,同時確保法官不因個人偏見或腐敗勢力而喪失自己的獨立性是兩個令人關注的因素。在美國,我們更關注前一個問題,而後一個問題往往依賴司法體制的自律道德原則得到解决。當然,不同的國情可能要求有不同的平衡點。但是,必須始終注意絶無法以懲戒桀驁不馴的法官為名損害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司法獨立是法治的核心,它使公民對執法公正、平等有信心。這種效益在司法對人權的保護中得到最充份的體現。司法獨立使法官能够做出不受歡迎的决定。有時,美國的聯邦法官需要堅定地站在與多數派意願相反的立場。例如,最高法院于1954年對"布朗訴教育委員會"(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做出的裁决是,不同種族的兒童分用不同的教育設施的做法本身就不平等。這項裁决在全國廣大地區引起了强烈批評。但它却是使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在美國得到承認的關鍵一步。

司法獨立還使法官能做出也許對政府其他分支不利的裁决。總統、内閣部長和立法人員有時會急于搜尋權宜之計以解燃眉之急。獨立的司法機制則能以它獨特的地位審視這些解决方式會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産生什麽影響,并且必須采取行動確保權利和自由不遭到破壞。司法獨立是履行這項法治職能所必須的勇氣的源泉。

每個國家所創立的司法體系都將有自己的特徵,但有些原則是超越國家界綫的。强大、獨立的司法體系所具有的重要性就是這様一項原則。儘管認同司法獨立對維護法治的重要性并不難,但將這些理念付諸于實踐却是一個艱巨得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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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拉·戴·奥康納(Sandra Day O’Connor)由羅納德·裡根(Ronald Reagan)總統提名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于1981年9月25日就職。

傳回頁首

《憲政民主》專題文章:「從美國看全球憲政民主的發展」
《憲政民主》專題文章:「與費爾德曼談在穆斯林國家實行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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